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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一触即发|南京年轻夫妇离婚现“ 2岁半现象” 这是为什么呢?

发布时间:2025-02-22 10:32:06    次浏览

你知道吗?在南京涉抚养权纠纷的年轻夫妻离婚案件中,孩子年龄在2岁至3岁之间,已成为一种现象。为什么会出现'2岁半现象'?南京秦淮区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法官王冬青梳理近三年涉子女抚养权纠纷的案例发现,'2岁半现象' 亟待社会有关人群予以关注,年轻的夫妻切勿冲动对待婚姻,最终伤害孩子。父母的爱,才是孩子最好的家。 案例:儿子2 岁半时,爸爸择时起诉与妻离婚2015年 1月 21日,年轻父亲王先生将妻子余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夫妻关系,同时主张儿子凡凡(化名)的抚养权归原告。王先生在诉状中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是:他与妻子婚前经同事介绍认识,双方家庭条件相当,王先生是派出所民警,妻子余女士是中学老师,门当户对,认识六个月后,俩人于2011年 7月 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男方父母家中。2012年 8月 1日,育有一子凡凡。两家人欢天喜地迎接小生命的到来。为了让儿媳妇能够坐好月子,养好身体,婆家花了8800元找月嫂帮忙,婆婆和女方母亲也轮流照顾月子。王先生提供了大量录音资料和月嫂的证人证言证明,妻子在月子期间与他及家人矛盾不断,先是因妻子得乳腺炎,吃药后给孩子喂奶的时间问题发生激烈争吵,又因妻子晚上睡觉开空调使小孩受凉要召开两家家庭会议解决……后来,随着儿子长大,又因两家人给孩子听的早教音乐看的儿童书籍发生分歧等等。直至2014年底,妻子离开王先生家搬回娘家住后,回来看孩子,双方发生扭打,最后不得不报警解决,这让双方家庭矛盾变得不可调和。原告王先生认为,双方当初草率结婚,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秉性不和,未能有效建立起夫妻感情,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较大差异,争吵不休,坚决要求离婚。法官在庭前组织双方背对背调解时,原告王先生称之所以选择此时离婚,主要是因为孩子长到两岁多,能够脱离母亲生活,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必然判给母亲生活,另外,也要做好第一次判不离的准备。妻子余女士本来不同意离婚,咨询律师后认为如果拖着不离,丈夫六个月后再起诉,法院还是会判离,拖着对婚姻关系存续没有意义。另外考虑孩子越大,母亲取得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越低,为了能够尽快争取到抚养权,最终同意离婚。调查:南京年轻夫妻离婚案中,'2岁半现象' 不少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类似王先生与余女士这种为争夺抚养权,选择在孩子2 岁半时起诉离婚的现象,并不鲜见。特别是女方如果提出离婚,也会选择在孩子2 岁到上托班之前这个阶段,因为女方考虑孩子小判归其抚养的可能性大。而男方选择在此时离婚,一般是婚后特别是月子期间积累的家庭矛盾难以调和,不能继续忍受,等到孩子超过2 岁便超过了法院判决归女方抚养的年龄限制,离婚对男方相对更加有利。 统计数据显示,涉抚养权纠纷的离婚案件中,孩子年龄在2 岁至3 岁之间成为一种现象。法官分析:频频发生'2岁半现象',原因有二王冬青法官查阅相关案例分析认为,之所以会频频发生'2岁半现象',原因有二:一方面是与夫妻家庭关系和孩子成长的基本模式有关。夫妻婚后,不可避免地与公婆的生活发生交集往往是在生孩子之后,特别是女方坐月子期间。这个阶段,由于女方身心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极易与公婆和丈夫发生矛盾。一般情况下,孩子太小时,家庭成员会将注意力放在孩子身上,即使有了问题也极容易转移消解。但等孩子能跑能说,基本能够脱离母亲喂养生活后,家庭成员的关系变得熟悉,说话做事较之从前更加直白,不愿忍气回避,矛盾便会成为家事的中心,直至集中爆发。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作出'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的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两周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权几无争议,那么司法实践中出现'2岁半现象' 就不足为奇了。法官提醒:'2周岁' 哺乳期,仅是法院裁判抚养权的一个参考标准法官表示,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切勿冲动对待婚姻,最终伤害孩子。对于法院规定的'2周岁' 作为法律上关于哺乳期的一个最长时限,仅是法院裁判抚养关系归属的其中一个参考标准,即使超过2 周岁,到3 岁、4岁,孩子仍属幼小,判归母亲抚养的可能性仍然很大;当然如果母亲根据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或法官对父母双方条件作综合判断,仍可能判2 周岁左右的孩子归父亲抚养。法官举例说,比如王先生离婚案中,法院最终判决,儿子凡凡随母亲余女士生活,余女士对王先生的探视时间充分保障,父亲每周末探视孩子一次两天。另外寒假期间探视时间不少于七日,暑假期间探视时间不少于十五日。链接离婚案件中争抚养权的另类现象记者调查中发现,离婚案件中,为争孩子抚养权,除了越来越多的'2岁半现象',还有爷爷奶奶冲在前等另类现象。采访中,审理家事纠纷的法官都有同感,就是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父母齐上阵的情况屡见不鲜。特别在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爷爷奶奶的反应有时比孩子的父亲更加激烈。儿媳提离婚,公公婆婆替子出庭,写万言信要孙子2015年 3月,原告戚女士诉丈夫陈先生离婚,主张儿子的抚养权。戚女士称,她与丈夫是在相亲大会上认识,由于当时双方年龄都偏大了,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草率结婚,2013年 1月,生育一子。婚后发现,双方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观存在较大差异,戚女士希望有自己独立的小家庭,而丈夫陈先生称:不能离开父母生活。戚女士表示,因丈夫父母过度参与小夫妻的生活,让她觉得自己不是和丈夫陈先生结婚,而是和陈先生的父母结婚。事到如今,戚女士不想继续维持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鉴于这种家庭生活模式也非常不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和人格的养成,戚女士坚决要求离婚,并希望法院判决孩子归她抚养。法庭上,被告陈先生辩称,自己是一名80后的水利工程师,在单位工作表现优异,每年都是优秀员工,可能因长期投身理工科专业工作,性格内向,不善言辞,与妻子沟通存在问题。至于父母参与他们夫妻生活的问题,陈先生认为,孩子小,夫妻俩都有工作,根本无法离开父母生活。孩子离不开爷爷奶奶,爷爷奶奶也离不开孙子。庭审中,陈先生的父母作为儿子代理人,与媳妇戚女士对峙。老夫妻提供大量证据,证明爷爷奶奶多么爱孙子,多么适合带孙子,包括家庭录像照片、接送孩子上学放学的证人证言,爷爷的高收入证明(退休工资)和奶奶退休前被授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荣誉证书等。法庭上,老两口一把鼻涕一把泪地哭诉带孙子的经历,对孙子的感情很深,面对儿子儿媳要离婚的现实,两名老人虽然不支持但也只能接受,唯独对这个孙子的感情无法割舍,坚决要求孩子的父亲争取抚养权。庭后,老两口还专门给法官送来了万言信,表明要孙子的态度。提醒爷爷奶奶替代父亲与母亲抢孩子,根本不可取法院认为,在确定直接抚养人的问题上,应首先比较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和对孩子的情感付出,如果条件相当才能去考虑近亲属的因素,爷爷奶奶试图替代父亲与母亲抢孩子的方法根本不可取。也有很多案例显示,法院将孩子判给父亲后,实际抚养孩子的只有爷爷奶奶,而隔代抚养对孩子的成长教育存在很多弊端,已成为教育界的共识。